11 监测和控制
11.1 监 测
11.1.1 蒸汽锅炉必须装设指示仪表监测下列安全运行参数:
1 锅筒蒸汽压力;
2 锅筒水位;
3 锅筒进口给水压力;
4 过热器出口蒸汽压力和温度;
5 省煤器进、出口水温和水压。
6 单台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20t/h的蒸汽锅炉,除应装设本条1、2、4款参数的指示仪表外,尚应装设记录仪表。
注:1 采用的水位计中,应有双色水位计或电接点水位计中的1种;
2 锅炉有省煤器时,可不监测给水压力。
11.1.2 每台蒸汽锅炉应按表11.1.2的规定装设监测经济运行参数的仪表。
注:1 表中符号:“√”为需装设,“—”为可不装设。
2 大于4t/h至小于20t/h火管锅炉或水火管组合锅炉,当不便装设烟风系统参数测点时,可不装设。
3 带空气预热器时,排烟温度是指空气预热器出口烟气温度。
4 大于4t/h至小于20t/h锅炉无条件时,可不装设检测排烟含氧量的仪表。
11.1.3 热水锅炉应装设指示仪表监测下列安全及经济运行参数:
1 锅炉进、出口水温和水压;
2 锅炉循环水流量;
3 风、烟系统各段压力、温度和排烟污染物浓度;
4 应装设煤量、油量或燃气量积算仪表;
5 单台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14MW的热水锅炉,出口水温和循环水流量仪表应选用记录式仪表;
6 风、烟系统的压力和温度仪表,可按本规范表11.1.2的规定设置。
11.1.4 循环流化床锅炉、煤粉锅炉、燃油和燃气锅炉,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1.1.1条、第11.1.2条和第11.1.3条规定外,尚应装设指示仪表监测下列参数:
1 循环流化床锅炉:
1)炉床密相区和稀相区温度;
2)料层压差;
3)分离器出口烟气温度;
4)返料器温度;
5)一次风量;
6)二次风量;
7)石灰石给料量。
2 煤粉锅炉的制粉设备出口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
3 燃油锅炉:
1)燃烧器前的油温和油压;
2)带中间回油燃烧器的回油油压;
3)蒸汽雾化燃烧器前的蒸汽压力或空气雾化燃烧器前的空气压力;
4)锅炉后或锅炉尾部受热面后的烟气温度。
4 燃气锅炉:
1)燃烧器前的燃气压力;
2)锅炉后或锅炉尾部受热面后的烟气温度。
11.1.5 锅炉房各辅助部分装设监测参数的仪表,应符合表11.1.5的规定。
注:1 表中符号:“√”为需装设,“一”为可不装设。
2 水泵和油泵电流负荷仪表,在无集中仪表箱及功率小于20kw时,可不装设。
3 除氧器工作压力、除氧器真空度和除氧水箱水位的监测仪表信号,宜在水处理控制室或锅炉控制室显示。
11.1.6 锅炉房应装设供经济核算用的下列计量仪表:
1 蒸汽量指示和积算;
2 过热蒸汽温度记录;
3 供热量积算;
4 煤、油、燃气和石灰石总耗量;
5 原水总耗量;
6 凝结水回收量;
7 热水系统补给水量;
8 总电耗量指示和积算。
11. 1.7 锅炉房的报警信号,必须按表11.1.7的规定装设。
注:表中符号:“√”为需装设,”—”为可不装设。
11.1.8 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与燃气供气母管总切断阀和排风扇联动。设有防灾中心时,应将信号传至防灾中心。
11.1.9 油泵间的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与燃油供油母管总切断阀和排风扇联动。设有防灾中心时,应将信号传至防灾中心。